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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岫霖与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岫霖,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999号原告杨岫霖,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红,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3层ABCD,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83884082F。法定代表人吴显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系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修政,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系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岫霖与被告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岫霖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岫霖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岫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岫霖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