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王立福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王立福,蒋冰冰,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19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住所地宾县宾州镇。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该单位职员,住宾县宾州镇。被告:王立福,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西镇。被告:蒋冰冰,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西镇。被告:李继成,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西镇。被告:姜秀珍,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西镇。被告:张铁君,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西镇。被告:姜秀玲,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西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宾县支行)与被告王立福、蒋冰冰、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宾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福、蒋冰冰、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宾县支行诉称:要求王立福及共同借款人蒋冰冰(王立福妻子)偿还贷款本金45,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至给付时止。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诉讼费由王立福、蒋冰冰、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7日,王立福、蒋冰冰在邮储宾县支行贷款本金45,000.00元,由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提供保证还款责任,当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并签订了小额贷款(手工)借据。合同约定年利率13.5%,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还款方式为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并约定乙方违约原告有权加收30%的罚息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贷款逾期未偿还。王立福、蒋冰冰、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未出庭,无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邮储宾县支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A1、邮储宾县支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拟证明王立福、蒋冰冰向邮储宾县支行申请借款,并由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担保的事实。证据A2、邮储宾县支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拟证明邮储宾县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王立福、蒋冰冰发放借款45,000.00元的事实。王立福、蒋冰冰、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未出庭,未举证亦未质证。本院确认:邮储宾县支行举示的证据A1、A2,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王立福与蒋冰冰系夫妻关系。李继成与姜秀珍系夫妻关系。张铁君与姜秀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7日,王立福以包地为由,向邮储宾县支行申请借款45,000.00元,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3.50%,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并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逾期利率为17.55%。同日王立福、李继成、张铁君组成联保小组,与邮储宾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甲方(即原告)可以根据乙方(即被告)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35,0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并且蒋冰冰、姜秀珍、姜秀玲分别以配偶身份签字,同意王立福、李继成、张铁君作为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王立福、李继成、张铁君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邮储宾县支行与王立福、蒋冰冰签订小额贷款(手工)借据。贷款逾期后未偿还。本院认为:邮储宾县支行与王立福、蒋冰冰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王立福、蒋冰冰在合同到期后,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邮储宾县支行与李继成、张铁君签订的保证合同成立,李继成、张铁君对王立福、蒋冰冰借款到期未偿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秀珍、姜秀玲同意对李继成、张铁君的保证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邮储宾县支行诉请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福、蒋冰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按借款年利率13.55%计算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息自2015年10月18日起按逾期利率17.55%计算至给付日止。二、被告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对被告王立福、蒋冰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王立福、蒋冰冰、李继成、姜秀珍、张铁君、姜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