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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善贵与被告绵阳天瑞华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光武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贵,绵阳天瑞华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光武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451号原告:陈善贵,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天瑞华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光武。被告:王光武,男,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陈善贵与被告绵阳天瑞华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光武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陈善贵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泉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