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善贵与被告绵阳天瑞华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光武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贵,绵阳天瑞华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光武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451号原告:陈善贵,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天瑞华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光武。被告:王光武,男,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陈善贵与被告绵阳天瑞华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光武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陈善贵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泉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