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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袁寿华、周福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袁寿华,周福珠,吴进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3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857194836G。负责人:廖荣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坚,男,58岁,系原告员工。被告:袁寿华,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周福珠,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吴进超。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袁寿华、周福珠、吴进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丽娟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