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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王明升、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东,王明升,陈兴旺,何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08号案外人王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兴旺,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红斌,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向东与被执行人王明升、陈兴旺、何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王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