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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骆泽勇与黄全贲、彭志明、冯全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泽勇,黄全贲,彭志明,冯全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840号原告:骆泽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杨先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住西充县,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雄国,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全贲,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彭志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冯全林,男,汉族,生于1946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勇,西充县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泽勇诉被告黄全贲、彭志明、冯全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泽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泽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骆泽勇负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