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义才与谢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义才,谢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4377号原告肖义才,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谢瑛,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肖义才诉被告谢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于2017年2月28日,原告肖义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义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8元,减半收取计3454元,由原告肖义才负担。审 判 员 王宇容人民陪审员 张银花人民陪审员 谢祥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雨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