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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吉芳诉被告孔繁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芳,孔繁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367号原告:宋吉芳,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人。被告:孔繁福,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人。原告宋吉芳诉被告孔繁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宋吉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吉芳称已与被告孔繁福和好,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吉芳负担。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