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吉芳诉被告孔繁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芳,孔繁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367号原告:宋吉芳,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人。被告:孔繁福,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人。原告宋吉芳诉被告孔繁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宋吉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吉芳称已与被告孔繁福和好,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吉芳负担。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