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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跃红与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李关珍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张跃红,李关珍,周建祥,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张玉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跃红(宏),男,1967年12月20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春,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关珍,女,1962年5月17日生,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祥,男,1961年5月25日生,住址同上。与李关珍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刘长明。上诉人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跃红、李关珍、周建祥、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上诉人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