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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金刚故意伤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7刑初14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金刚,男,1991年7月5日生。2010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9月13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刚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2014年6月1日0时许,权某等人在祁县昭馀广场益生药房北侧烧烤摊吃饭,在一旁吃饭的渠某(另案处理)过来敬酒,因权某不与渠某喝酒,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斗,被告人白金刚和高某先后接到权某、渠某的电话后赶到现场拉架,在现场附近吃饭的被害人杨某也到现场拉架,白金刚和杨某在拉架过程中发生争执,白金刚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左胸部捅伤。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左肺盲管伤,左侧膈肌贯通伤均已构成重伤二级。二、抢劫2016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白金刚租用被害人石某的晋AXXX**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清徐县西营村到清德铺村购买毒品,行驶到清德铺村村口时,因白金刚没有钱购买毒品,遂提出质押其手机向石某借钱,遭到石某拒绝后便持刀恐吓石某,抢走石某OPPOR7S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和现金四五百元。经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OPPOR7S手机价值1564元,苹果5S手机价值1638元。被告人白金刚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白金刚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的抢劫罪辩称,其认识石某快两个月了,其当时是拿了石某的几百元和两部手机,但没有拿金戒指,钱没有一千多元,也没有拿刀子威胁石某。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1日0时许,权某等人在祁县昭馀广场益生药房北侧烧烤摊吃饭,在一旁吃饭的渠某(另案处理)过来敬酒,因权某不与渠某喝酒,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斗,被告人白金刚和高某先后接到权某、渠某的电话后赶到现场拉架,在现场附近吃饭的被害人杨某也到现场拉架,白金刚和杨某在拉架过程中发生争执,白金刚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左胸部捅伤。经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系左胸部刀捅伤、左肺盲管伤、左侧膈肌贯通伤、左侧血胸、左胸壁皮下血肿,杨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左肺盲管伤,左侧膈肌贯通伤均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菲儿,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其和杨某在昭馀广场益生大药房附近的烧烤摊吃烧烤,后听到南边有人打架,等基本不打了时,其和杨某一起到了打架的地方,看到高某1抱着一个男子在地上坐着,其把他俩都扶起来,这时过来五六个人找杰儿,杰儿朝着高某1说就是他们,当时杨某在杰儿对面站着,那几个人中的一个男子就拿匕首朝杨某肋部捅了两下,其就过去抢匕首,左腋下被男子捅了一下,那个男子就坐到一辆枣红色轿车上逃走了。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成成,2014年快6月份的一天凌晨0点左右,其和白金刚在一起,其接到权某的电话,说他在祁县广场,和杰儿闹架了,让其过去,刚挂了电话其又接到杰儿的电话,其就开上红色雨燕轿车拉上白金刚去了广场,在药店斜对面的烧烤摊上,其看到有十五、六个人,杰儿的头上破了在西边站着,权某的头上和鼻子上破着,当时权某正往杰儿站的地方走,权某那边有四五个人,其中有高某1,其上去拉架时,身后有人打起来了,一会白金刚过来叫其走,其就开车拉上白金刚走了。事后听说白金刚把一个叫杨伟伟的人捅伤了。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斌斌,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0时许,杨某和菲儿在其的烧烤摊上吃烧烤,广场南面益生大药房附近有好多人打架,杨某和菲儿没结账就往打架的地方走,其准备叫他俩回来结账,结果他俩走到打架的人群中,杨某刚准备拉架,就被一个年轻人用匕首朝肋部捅了两下,菲儿就赶紧往开拖拽,菲儿腹部也被那个年轻人用刀划伤,年轻人就往马路对面跑走了。4、证人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晚12点左右,其和其老婆余某,还有朋友范某、逯某、渠某1、刘某一起到祁县昭馀广场益生药房北侧的一个烧烤摊吃烧烤,其到一旁俊宏吃饭的桌子上敬酒时,因恩恩不和其喝酒而发生争执,对方有人用酒瓶打在其脑袋上,双方的人就打在一起,成成和白金刚到了现场,成成拦住了要打其的人。第二天在医院听成成说白金刚把杨某捅伤了。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二丑,2014年5月31日晚11时许,其和星星到昭馀广场烧烤摊找高某1吃饭,过了一会杰儿过来敬酒,恩恩不喝,二人就吵起来,进而发生争执,不远处的一张桌子上过来十几个人就打,其被打伤。6、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巨龙,2014年5月31日晚21时许,其和恩恩等人在昭馀广场吃烧烤,23时许,其们吃完准备离开时,杰儿过来敬酒,恩恩不喝,二人就吵起来,杰儿的十几个朋友过来围住其们打,其抱住一个打其的人的腿,一直到了益生大药房门口,不长时间,杨某和菲儿到了跟前问其怎么回事,正说时有个年轻男子扑过来就把杨某捅了几下,后被送到了医院。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晚,其和高某1等人在昭馀广场南侧的烧烤摊吃烧烤,其去另一个摊子上敬了杰儿一杯酒,后来杰儿到其们的桌子上敬酒,其当时喝多了,不知道怎么一群人就打了起来。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晚10点,其和高某1、恩恩等人在昭馀广场吃烧烤,杰儿过来敬酒,不知怎么就和恩恩吵起来,随后围过来的人就打起来,其送受伤的人去了医院。9、证人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23时许,其和杰儿等人在昭馀广场吃饭,杰儿到旁边一个桌子敬酒,不知什么原因就打起来。10、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0时许,其和渠某等人在昭馀广场吃烧烤,渠某到另一个桌子上喝酒,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其听到有人叫唤,看到渠某坐的桌子有人拿东西打渠某,其们就过去拉架了。11、证人渠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晚1时许,其弟弟渠某在祁县广场南侧的烧烤摊上被人打伤。12、证人渠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凌晨0时左右,其弟媳妇余某打电话说其弟弟渠某被人打伤了,其和丈夫郝森林去了昭馀广场,看到在益生大药房门口一群人在打架,其看到渠某受伤了,其就报警了。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臭小,2014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高某1打电话说他被打伤了,其去了广场,后急救车把高某1送到了医院。1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那天晚上其接到胡某的电话去了广场,后去了医院,看到杨某身体左侧有两个口子,如何受的伤其不知道。1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祁县昭馀广场益生药房北侧卖烧烤,那天晚上在其烧烤摊吃饭的人不知道怎么就打起来了,一直打到了益生药房门口。1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昭馀广场卖烧烤,那天晚上来了四个人吃烧烤,后来有人到周某的烧烤摊喝酒,后来这边的几个人就和周某那边的人打了起来。1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晚其和高某1、恩恩等人在广场吃烧烤,其喝多了,还没反应过来对方就和其桌子上的人打起来了,其就躲到了一边。18、证人权某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恩恩,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其和巨龙、海儿等人在广场吃烧烤,有个叫杰儿的过来和其们喝酒,其不跟杰儿喝,为此两人叫唤起来,杰儿那个桌子上的人就过来打其,后来海儿把其拖到了旁边台阶上,其给成成打了电话,后双方不闹了,其准备去医院时看到成成在益生药房门口。1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星星,2014年5月31日晚11点多,其和高某1、恩恩等人在昭馀广场吃饭,杰儿也在附近吃饭,杰儿过来要和恩恩喝酒,恩恩不喝,两人就吵起来,杰儿那桌的人就过来打其们,后其去了益生药房门口,杨某说他被捅伤了,还搂起衣服让其看,其就把杨某送去了医院。20、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晚其和星星、二丑一起到了昭馀广场的烧烤摊吃饭,当时桌上已经有四五个人了,后来其去了厕所,回来时另一个桌子上自称叫杰儿的人正在和其桌子上一个男子争吵,有几个人围过来就打,其就跑开了,后把二丑送到了医院。21、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当晚23时许其接到高某1的电话说他和二丑在昭馀广场被人打伤了,其去了后拦住了杰儿和另两个男子,后一起去了医院。2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1日凌晨0时许,其和许某在昭馀广场吃烧烤,听到广场南侧益生大药房有打架的声音,其和许某就过去了,看到高某1和杰儿正在互相殴打对方,其他人有的拿的酒瓶,有的空手在打架,其就和许某上去把高某1和杰儿拉开了,杰儿就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来了七八个人,其中有两三个人拿着砍刀,过来后就用砍刀去砍高某1和他朋友,有的人拿酒瓶打高某1和他朋友,其就赶紧拉杰儿,劝他不要打了,杰儿的朋友一下扑过来两三个人,他们以为其和杰儿闹了,杰儿说这是自己人,其的朋友把其拉到一边,说其衣服上有血,其才发现肚子上被人捅了。事后到了医院,许某说他也被捅伤了,捅伤他的和捅伤其的是同一个人。23、被告人白金刚的供述,证实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2点多,其和高某在一起,高某先后接到权某和渠某的电话,知道双方打架了,双方他都认识,就叫上其过去看一看,高某开着他的红色雨燕到了广场南边烧烤摊,下车后看到两个人正打一个人,高某说被打的人是他哥哥渠某,其俩就过去拉架,对方一个人就骂其,并拿起酒瓶砸到了其肩膀上,其火了,就从裤子口袋拿出水果刀朝他肚子上捅了一刀,另一个叫菲儿的过来用钢管打其,其拿水果刀朝菲儿捅了一刀,之后其就开上高某的车走了。24、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辨认出白金刚就是捅伤其的人。25、许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许某辨认出白金刚就是捅伤其和杨某的人。26、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郭某辨认出白金刚就是捅伤杨某的人。27、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杨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系左胸部刀捅伤、左肺盲管伤、左侧膈肌贯通伤、左侧血胸、左胸壁皮下血肿,杨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28、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左肺盲管伤,左侧膈肌贯通伤均已构成重伤二级。29、现场概貌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二、2016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白金刚租用被害人石某的晋AXXX**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清徐县西营村到清德铺村购买毒品,行驶到清德铺村村口时,因白金刚没有钱购买毒品,遂提出质押其手机向石某借钱,并威胁要举报石某跑黑出租,石某给了白金刚500元左右后,跳车向行人求救,白金刚乘机将石某放在车上的OPPOR7S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盗走后逃离现场。经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R7S手机于2016年8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64元,被盗苹果5S手机于2016年8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38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8月19日17时许,其开着车号为晋AXXX**的五菱宏光车走到西营村村口,一个大约20多岁的后生拦住其的车,这个后生坐到其车的副驾驶上,说要去清德铺村,其说不去那儿,后生就央求其送他一下,并说要去他姑姑家,他身上一分钱也没有,只有一盒兰州烟,并要给其烟做报酬,其没办法就答应了后生,在车上后生还用其的苹果手机拨了一个号码,不知道是否打通了,走到快进清德铺村的路上时,后生让其停车,从口袋里掏出一把跳刀,让其给他300元,并说你救一下我吧,我活不了了,其说没有钱,后生就把刀子抵到其肚子上,并让其将金戒指和身上的钱掏出来,其将戒指给了后生,后生又从其右裤兜里将200多元现金和OPPOR9手机都掏了出来,从其扶手箱里拿出1000多元现金,之后又让其把苹果手机也掏出来,其在后生接手机的一瞬间,迅速加大油门开了几米然后急刹车,趁后生没坐稳,其就打开车门跑了,正好一个骑车的人过来,其就赶忙说有人抢钱,其俩一起返到车前时,发现那后生已从地里跑了。其被抢的前一天通过俊儿认识了那个抢劫其的后生。2016年8月19日下午,这个后生打电话让其到西营村接上他去清德铺,其拉着这个后生走到清德铺村口,他就问其要钱,其说没有,他就掏出一把折叠弹簧刀顶到其肚子上,把其身上的黄金戒指、两个手机还有1000多元现金都抢走了,后其跳车向路边的一个男子求救,男子说那个后生下了车跑到玉米地里了。其回家看了发票,被抢的是一部OPPOR7S手机,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他跟其说“我把我的手机给你留下,你给我几百块钱,我又不跑,求求你了,你救一下我吧,我活不了了”,其说没有装的那么多钱,他就从裤子口袋掏出一把折叠的弹簧刀,打开后用刀尖顶住其的肚子,威胁如果不给钱就捅其。2、被告人白金刚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19日下午其在清徐杨房的西营村给跑出租的石某打电话让接上其,其让石某拉着其去了清德铺村口,其和石某借钱,石某说没钱,其说把手机押给他,还说要举报他跑黑出租,石某就给了其五百多元,这时过来一个男子,石某就下车和男子说有人抢钱了,其害怕挨打,就拿起石某汽车中控台上放的两部手机(一部土豪金苹果5、一部黑色的杂牌机)下车往玉米地里跑,发现两部手机都上着锁,其把手机顺手扔了就跑了。其和石某要钱是想买毒品。其是通过俊儿认识的石某。3、石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石某辨认出白金刚就是抢走其财物的人。4、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OPPOR7S手机于2016年8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64元,被盗苹果5S手机于2016年8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38元。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白金刚的户籍证明。2、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白金刚于2016年9月3日被抓获归案。3、祁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白金刚2010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白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关于指控的抢劫罪,被告人持刀威胁被害人一节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而被害人在侦查机关的三次笔录陈述不完全一致,证人陈某2、石某1的证言证实二证人只是听说被害人跑出租时手机等财物被抢,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被告人在敲诈被害人财物过程中,被害人下车向路人求救时,被告人借机将被害人放在车上的两部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被告人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认定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持刀致伤被害人胸腹要害,对故意伤害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金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白金刚按照手机鉴定价值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32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武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人民陪审员  成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