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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行初0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扬州碧阳菌业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碧阳菌业有限公司,仪征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03行初0082号原告扬州碧阳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邰定国。被告仪征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西路47号。法定代表人汤新彬,该局局长。原告扬州碧阳菌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仪征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碧阳菌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碧阳菌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碧阳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碧阳菌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青人民陪审员  陈树宾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