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山领、王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山领,王庆丰,天津市永利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山领。被执行人:王庆丰。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利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山领与被执行人王庆丰、天津市永利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12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