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杨先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兵,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杨先兵被执行人: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81民初字第501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53450元。解除被执行人巢湖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