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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杨先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兵,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杨先兵被执行人: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81民初字第501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53450元。解除被执行人巢湖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