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庆海与吕国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庆海,吕国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1013号原告:任庆海被告:吕国昌原告任庆海与被告吕国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庆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国昌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庆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原告工资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9年原告在被告工地打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2015年2月22日,被告给原告立了一份欠条,约定农历正月十三(2015年3月3日)付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吕国昌未作答辩。任庆海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国昌支付原告任庆海劳务费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吕国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霞人民陪审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葛 田 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