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加海娥与张随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海娥,张随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50号申请人加海娥,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建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随信,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加海娥与张随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随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加海娥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4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文书送达后,该案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于2017年5月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随信共欠申请人加海娥赔偿款35420元,申请人同意只收取30000元并由张随信分期给付(2017年12月31日给付5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再给付10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二、对逾期给付的利息申请人予以放弃;三、本案执行费4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四、若张随信逾期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上述协议达成后,申请人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