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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曙光与刘文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曙光,刘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刘文建,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文建名下所有的皖E×××××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