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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福彬与连云港沃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770号本院在执行刘福彬与连云港沃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连云港沃野农业而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偿还申请人刘福彬50000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连云港沃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