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晓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晓宇,蔡丽俊,唐满,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00号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七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94148906X。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晓宇,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蔡丽俊,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唐满,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金牛路美城花园B区,被执行人:陶飞,男,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利息110948.53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的利息为7215.2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照月利息2%标准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的利息为103733.33元)、实现债权费用15101元、迟延履行利息2674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案件受理费3838.5元、保全费2646元,执行费623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6)皖0104民初1203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满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站前路××号浙江商贸城C2409(产权证号:合瑶字8120077894号)办公用房,2015年7月17日起查封三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满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12号浙江商贸城C2409(产权证号:合瑶字8120077894号)办公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张 升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