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强与周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周兴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374号原告付强,男,1984年5月2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周兴双,男,51岁,,住所地东丰县。原告付强诉被告周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付强诉称,2008年4月23日,被告周兴双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3分,还款期限为2008年6月23日前。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2016年年末,原告又到被告处索要该款,但被告也没有偿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原告付强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将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周兴双,经本院到东丰县三合乡东胜村五组查证后,东胜村五组组长刘宝库证实被告周兴双已经离家出走多年,跟家人及村里邻居均无联系,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周兴双的送达地址,现视为被告周兴双不明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