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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志军与白新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军,白新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新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志军与白新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向白新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白新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新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4386.70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白新本银行无存款,房产、车辆、农机具均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热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