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邱衍成与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衍成,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077号原告:邱衍成,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武汉市洪山区波光霞影B区17栋1单元13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林,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四坦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东、韩小焱,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邱衍成与被告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邱衍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衍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衍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邱衍成负担。审 判 长 胡海人民陪审员 郭回人民陪审员 顾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