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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锡安与被执行人辽宁神农庄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锡安,辽宁神农庄园有限公司,蔡忠凯,杨丽光,蔡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91执异27号申请执行人郝锡安,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辽宁神农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潘镇。法定代表人孙成森,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蔡忠凯,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第三人杨丽光,女,1955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第三人蔡彩虹,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019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郝锡安与被执行人辽宁神农庄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锡安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后申请执行人郝锡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郝锡安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