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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黑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本案的金钱给付义务和报告此前一年以来的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姜某未能自动履行。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某分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姜某在本辖区车辆和银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