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9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986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义林,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刑终6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蒋义林财产刑一案,执行内容为没收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致函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函请公安机关将扣押在案的赃款10万元移送本院上缴国库(未实际移交)。依法将被执行人蒋义林存款14768.99元扣划至本院并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刑终62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