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延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延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0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中央大道与黄河路交汇处国网河南新乡县供电公司(原名新乡县电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云继。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久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延波,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现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设,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延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豫072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乡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孙 琦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