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蒲生宏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生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0号罪犯蒲生宏,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中方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会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蒲生宏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2011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13)怀中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蒲生宏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怀中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蒲生宏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提讯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蒲生宏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假释,并提交了罪犯蒲生宏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蒲生宏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1.2分。本次缴款8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缴款书、中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生宏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生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