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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丽娟,周云帆,周云诺,陈宝龙,于兰芳,河北省定州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滕国龙,唐家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口西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司战松,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娟,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帆,女,200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诺,男,200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周云帆、周云诺法定代理人:周丽娟,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系周云帆、周云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龙,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兰芳,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陈宝龙、于兰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娟,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系陈宝龙、于兰芳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定州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马道街76号。法定代表人:官亚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国龙,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家林,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与茅津南路交汇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主要负责人:高力斌。上诉人河南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娟、周云帆、周云诺、陈宝龙、于兰芳、河北省定州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滕国龙、唐家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周口市川汇区,应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定州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滕国龙住所地在河北省定州市,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川汇区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已由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案已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先立案。因此,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