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革,陈明彪,高跃凤,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革,陈明彪,高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43号申请人: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288号。被执行人:陈明革,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陈明彪,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高跃凤,女,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19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