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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99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发敏、余晓艳、彭海波、余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发敏,余晓艳,彭海波,余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99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平波,男,现任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行长。被告:陈发敏,男,土家族,。被告:余晓艳,女,苗族,。被告:彭海波,男,土家族。被告:余晓春,女,苗族,。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发敏、余晓艳、彭海波、余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文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