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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莫干海、卢国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干海,卢国俭,李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干海,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卢国俭,男,1977年8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李新惠,女,1981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莫干海与被执行人卢国俭、李新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干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国俭、李新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国俭、李新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莫干海人民币23,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245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新惠在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开设的账20×××055中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新惠在前述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3,620元。现被执行人卢国俭、李新惠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