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韩国民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民,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国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8日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志伍。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曾庆昕,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高艳华,吉林省松原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被告人韩国东。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国辉。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盗伐林木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扶检刑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及指定辩护人曾庆昕、韩国东、韩国辉、手语翻译高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初某日23时许,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在扶余市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与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西侧林带分别盗伐杨树3棵和5棵,合立木蓄积5.0875立方米。隔三、四天,韩国民伙同吴某在扶余市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盗伐杨树2棵,合立木蓄积0.8778立方米。2016年12月12日23时许,韩国民、韩国东、刘志伍在扶余市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盗伐杨树3棵,合立木蓄积1.5404立方米。2016年12月13日3时许,韩国民、韩国东、刘志伍、韩国辉在扶余市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东侧林带盗伐杨树5棵,合立木蓄积1.5404立方米。2016年12月14日24时许,韩国民指使韩国辉、刘志伍到扶余市永平乡后官村盗伐杨树2棵,合立木蓄积1.1931立方米。为证实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谅解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返还笔录、提取笔录等;2、证人吴某、吴天波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臧某、张某、冯某的陈述;4、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盗伐林木根检尺、现场照片、林业现状图;5、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其中,韩国民盗伐林木,合立木蓄积11.0439立方米;刘志伍盗伐林木,合立木蓄积10.1661立方米;韩国东盗伐林木,合立木蓄积3.8855立方米;韩国辉盗伐林木,合立木蓄积3.5382立方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国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但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志伍系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供认。被告人刘志伍指定辩护人曾庆昕认为:被告人刘志伍系从犯,又聋又哑的人,并且已返还赃物,同意缴纳罚金,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某日23时许,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在扶余市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与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西侧林带分别盗伐杨树3棵和5棵,合立木蓄积5.0875立方米。三、四天后,韩国民伙同吴某在扶余市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盗伐杨树2棵,合立木蓄积0.8778立方米。2016年12月12日23时许,韩国民、韩国东、刘志伍在扶余市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盗伐杨树3棵,合立木蓄积1.5404立方米。2016年12月13日3时许,韩国民、韩国东、刘志伍、韩国辉在扶余市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东侧林带盗伐杨树5棵,合立木蓄积1.5404立方米。2016年12月14日24时许,韩国民指使韩国辉、刘志伍到扶余市永平乡后官村盗伐杨树2棵,合立木蓄积1.1931立方米。案发后,四被告人已返还赃物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四被告人谅解,不再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韩国民供述和辩解:2016年初一天的后半夜,我在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把树拉到我在宁江区工业园区的木材加工点了,然后我又去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西侧林带偷了5棵树,拉走4棵,也拉到我的木材加工点了,偷树的过程中就我和刘志伍两个人,刘志伍是我50元一车雇的。加工方子是吴天波和吴某加工的,他俩是我雇的,每立方米100元。我偷树是为了破方子卖钱,这几次偷树都是我主张的,人都是我找的,地点也是我看的。除了这几个地点,我没在其他位置偷过树。2016年初一天的后半夜,我在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把树拉到我在宁江区工业园区的木材加工点了,然后我又去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西侧林带偷了5棵树,拉走4棵,也拉到我的木材加工点了,偷树的过程中就我和刘志伍两个人,刘志伍是我50元一车雇的。隔了三四天我又去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2棵树,也拉到我的木材加工点了,和我一起偷树的是吴某,他是我小舅子,不要钱就是帮忙。2016年12月12日后半夜,我又去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有韩国东、刘志伍,树是我放的,他俩是我一车50元雇的,树也拉到我的木材加工点了。2016年12月13日半夜,我又去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东侧林带偷了5棵树,有刘志伍、韩国东,有两棵树拉不下,我给我哥韩国栋(韩国辉)打电话,他来帮我拉走了。偷来的树都加工成方子了,都在我的加工点放着呢,还有40个一米树段在我院内放着。我还在后官偷了两棵树。加工方子是吴天波和吴某加工的,他俩是我雇的,每立方米100元。我偷树是为了破方子卖钱,这几次偷树都是我主张的,人都是我找的,地点也是我看的。除了这几个地点,我没在其他位置偷过树。吴天波是我岳父,吴某是我小舅子,我和吴天波没说过我偷树的事,吴某和我一起偷过两棵树,他知道后说偷树犯法,再不干了,我偷其他位置的树,没和吴某说过,在后官偷树有我、刘志伍和我哥韩国辉。2016年初一天的后半夜,我在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把树拉到我在宁江区工业园区的木材加工点了,然后我又去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西侧林带偷了5棵树,拉走4棵,也拉到我的木材加工点了,偷树的过程中就我和刘志伍两个人,刘志伍是我50元一车雇的。隔了三四天我又去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2棵树,也拉到我的木材加工点了,和我一起偷树的是吴某,他是我小舅子,不要钱就是帮忙。2016年12月12日后半夜,我又去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有韩国东、刘志伍,树是我放的,他俩是我一车50元雇的,树也拉到我的木材加工点了。2016年12月13日半夜,我又去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东侧林带偷了5棵树,有刘志伍、韩国东,有两棵树拉不下,我给我哥韩国栋(韩国辉)打电话,他来帮我拉走了。偷来的树都加工成方子了,都在我的加工点放着呢,还有40个一米树段在我院内放着。我还在后官偷了两棵树。加工方子是吴天波和吴某加工的,他俩是我雇的,每立方米100元。我偷树是为了破方子卖钱,这几次偷树都是我主张的,人都是我找的,地点也是我看的。除了这几个地点,我没在其他位置偷过树。2、被告人刘志伍供述和辩解:我帮人偷过五次树。2016年初一天的后半夜,我和韩国民在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韩国民把树拉到他在宁江区工业园区的木材加工点了,然后我又和韩国民去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西侧林带偷了5棵树,拉走4棵,也拉到韩国民的木材加工点了。2016年12月12日后半夜,我和韩国民还有韩国东去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树也拉到韩国民的木材加工点了。2016年12月13日半夜,我和韩国民还有韩国东又去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东侧林带偷了5棵树,有两棵树拉不下,韩国民给他哥韩国栋(韩国辉)打电话,他来帮着把那两棵树拉走了。偷树的时候我负责装车,韩国民放树,是韩国民让我去的,一车给我50元钱。3、被告人韩国东供述和辩解:2016年12月12日后半夜,韩国民招呼我和刘志伍去偷树,在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树拉到韩国民的木材加工点了。2016年12月13日半夜,韩国民招呼我和刘志伍去偷树,在我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东侧林带偷了5棵树,有两棵树拉不下,韩国民给他哥韩国栋(韩国辉)打电话,他来帮着把这两棵树拉走了,我们一起回了韩国民的板厂。偷来的树破成板方了,是吴天波和吴涛破的,韩国民找我偷的树,讲好一车50块钱,我没钱了,想挣点钱花,我以前没偷过树。2016年12月12日后半夜,韩国民招呼我和刘志伍去偷树,在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3棵树,树拉到韩国民的木材加工点了。4、被告人韩国辉供述和辩解:2016年12月13日半夜,韩国民给我打电话,说有几棵树拉不下了,让我去拉回来,我开车去了,到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东侧林带,装两棵树拉走了,我知道是偷的树。2016年12月14日,韩国民和我说去偷两棵树,半夜的时候,我和刘志伍去善友乡后官村附近林带偷了两棵树,树都拉到我和韩国民合伙经营的板厂了,我偷树想破方子卖钱,除了这两次我没偷其他地方的树,刘志伍是韩国民雇的。5、被害人刘某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树丢了。位置在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一共丢了3次,第一次时间是10月12日左右,丢了2棵,第二次是11月3日、4日左右,丢了3棵,第三次是12月11日,丢了7棵,共计丢了12棵。6、被害人臧某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树丢了。位置在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东侧林带,一共丢了2次,第一次大约十天前,丢了10棵,第二次是昨天发现的,丢了10棵,共计丢了20棵。7、被害人张某陈述:我三井子镇太安村水泥路西侧林带丢了5棵树。8、被害人冯某陈述:我在善友乡后官村附近的林带丢了2棵树。9、证人吴某证言:我认识韩国民,他是我姐夫,我帮他偷树了。有好几天了,我姐夫说找不着人了,让我和他去偷两棵树,我答应了,我就帮我姐夫忙不要钱,那天半夜我俩去三井子镇万宝村大曹屯前铁道南林带偷了2棵树,拉到我姐夫的木材加工点了,第二天我和我父亲吴天波把树加工成杨树方子了,韩国民还在其他地方偷树了,我怀疑是偷的,因为他总半夜往回拉树,我父亲吴天波不知道韩国民偷树。10、证人吴天波证言:韩国民是我姑爷,吴某是我儿子,韩国民雇我在他的板厂干活,我不知道韩国民偷树的事。11、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韩国民,1981年3月10日生,无前科劣迹。韩国东,1989年5月28日生,无前科劣迹。刘志伍,1975年12月30日生,无前科劣迹。韩国辉,1980年8月17日生,无前科劣迹。12、抓捕经过:扶余市森林公安大队民警于2016年12月15日凌晨在松原市雅达虹工业园区抓获韩国民、韩国东、韩国辉、刘志伍、吴某五人。13、三井子镇太安村委会证明:臧某卖给张某160棵杨树属实。14、三井子镇太安村委会证明:臧某分得杨树3000棵属实。15、刘某、张某、臧某、冯某谅解书:收到返还树木,不再追究盗伐者法律责任。16、哈达山镇永安村委会证明:韩国民父母患有疾病,需韩国民照顾。韩佰文病例:患有脑梗等疾病。17、宁江区林业局证明:松原市雅达虹工业园区韩国民木材加工点有加工许可证。18、扶余市森林公安大队罚没物去向情况说明:返还所有权人冯某杨树2棵、刘某8棵、张某5棵、臧某5棵。19、扣押笔录:扶余市森林公安大队对韩国民盗伐林木一案中涉案财物、车辆及工具予以扣押。20、勘验、检查笔录:被砍树木为杨树,发现伐根两枚。21、伐根检尺野帐:立木蓄积合计11.0439立方米。22、勘验、检查笔录:被砍树木为杨树,发现伐根5枚。23、提取笔录:2016年12月19日,扶余市森林公安大队工作人员在善友林业站提取十家子村林相图一份、涉案林木小班号证明一份。24、指认笔录及照片:韩国民指认盗伐林木现场。除此以外还有受案登记表、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指证、质证,四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相互关联。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盗伐林木事实清楚,能够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国民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及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国民、刘志伍、韩国东、韩国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伍系聋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意见予以采信。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规定,依法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国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志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国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韩国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将作案工具被告人韩国辉所有的哈弗牌吉普车一辆、韩国民所有的别克GL8商务轿车一辆、被告人韩国民所有的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刘虹玫审判员 陈英华审判员 张 丽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