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鲍海根、郭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海根,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海根,男,汉族,万载县人,务工,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郭武,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郭武在2017年2月6日前向申请人鲍海根支付欠款27282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41元、执行费317元。但被执行人郭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9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