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树明与王树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明,王树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76号原告:王树明,男,汉族,1958年10月24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忠,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鹏,辉县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树明与被告王树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树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树明负担。审 判 长 骆幸琪审 判 员 郭风安人民陪审员 李红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