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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树明与王树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明,王树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76号原告:王树明,男,汉族,1958年10月24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忠,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鹏,辉县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树明与被告王树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树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树明负担。审 判 长  骆幸琪审 判 员  郭风安人民陪审员  李红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