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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红霞和森格淖日布、额尔登其其格、朝布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红霞,森格淖日布,额尔登其其格,朝布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万红霞,女,蒙古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森格淖日布,蒙古族,1960年9月10日出生,系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工商所职工。被执行人额尔登其其格,女,蒙古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系杭锦旗民族宗教事务所职工。被执行人朝布嘎,男,蒙古族,1984年9月8日出生,系杭锦旗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万红霞和森格淖日布、额尔登其其格、朝布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我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朝布嘎有一套房产,但在另案中正在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杭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