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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7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海、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