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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代表人:林佩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清波,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群丰村。法定代表人:丁云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债务人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02月15日由本院执行。执行请求:支付借款本金2068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449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浙028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陈成国对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破产管理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执82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执行障碍消除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