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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鹏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471号被执行人何鹏飞,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何鹏飞因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06刑初59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判处何鹏飞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何鹏飞退赔被害人王某2700元。因何鹏飞未履行罚金、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已立案,执行标的37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银行及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机动车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下落不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罚金和退赔的赃款应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刑初593号刑事判决有关罚金、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