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方强与丁晓华、龙学鱼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晓华,方强,龙学鱼,丁进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丁晓华,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方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当阳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龙学鱼,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一审被告:丁进华,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再审申请人丁晓华因与被申请人方强、龙学鱼,一审被告丁进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晓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其与方强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协议》,系受人胁迫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该证据是伪证。请求立案再审。方强、龙学鱼提交意见称,原判正确,丁晓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且其再审申请超过了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于2015年3月18日向丁晓华等人公告送达,一审判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上诉期届满。因此,一审判决于2015年6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丁晓华申请再审期限应为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即2015年12月2日届满,而丁晓华于2015年12月14日才提出再审申请,超过了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丁晓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丁晓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