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蛟河市铁东物业有限公司与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铁东物业有限公司,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264号原告:蛟河市铁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海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声,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韩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战伟,公司职员。原告蛟河市铁东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东公司)与被告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震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2017年5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声、被告远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铁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远震公司给付尚欠供热费90250元,及自逾期给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付至本金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远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3日,远震公司为铁东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远震公司欠铁东公司2013年度供热费90250元,此款经铁东公司多次催要,远震公司至今未予给付。远震公司承认铁东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铁东物业有限公司尚欠供热费90250元及利息(利息902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24日起给付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748元,由被告吉林远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峰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书记员 王延升书记员 王延升(本件共2页,共印1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