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伟、邓国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邓国林,颜军,汪永忠,王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申请执行人:邓国林,男,汉族,万载县人,经商,住万载县。申请执行人:颜军,男,汉族,万载县人,经商,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汪永忠,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王世友,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康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汪永忠、王世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汪永忠、王世友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伟支付车辆损失费2000元、支付邓国林医药费227元、支付颜军医药费604元;汪永忠支付周伟车辆赔偿款38318元,王世友支付周伟车辆赔偿款16422元;汪永忠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王世友负担523元,共同负担执行费7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汪永忠已被公安机关送至高安戒毒所进行两年强制戒毒,而另一被执行人王世友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59314元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康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