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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君富、陈太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君富,陈太志,陈佰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特110号申请人:黄君富,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代理人:林新,男,广东省高州市高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申请人:陈太志,男,194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人:陈佰积,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代理人:陈兴强,男,广东省高州市高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黄君富与陈太志、陈佰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黄君富和申请人陈太志、陈佰积一致同意各自撤回起诉。(案号分别为(2017)粤0981民初1176号和(2017)粤0981民初1370号)。2、申请人黄君富将其位于高州市东岸镇礼垌村村委会丈之冲村房屋右边水沟黄君富屋背围墙插入20厘米,沿着水沟到公路边转弯至申请人陈太志、陈佰积房屋前面公路边水沟口插入约50厘米,共约长22米的水沟,用联塑水管(直径口250—300厘米)铺设排污管道;给申请人黄君富、陈太志、陈佰积排污使用,陈太志和陈佰积出资1000元(定于2017年5月23日前支付给黄仕明转黄君富收)。剩余不足部分材料款及其人工费用由申请人黄君富负责。申请人黄君富铺设好排污管道后,用水泥混凝土铺盖管面,方便行人车辆通行。上述工程定于2017年7月1日前竣工,该施工由礼垌村委会六竹寨村黄仕明监管验收,今后排污管的维修费用,由申请人黄君富和陈太志、陈佰积平均分担。3、申请人黄君富房屋右边围墙内水沟铺设排污管封闭后的水沟面的土地,由申请人黄君富自己管理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君富与申请人陈太志、陈佰积于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山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