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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龙昌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昌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79号罪犯龙昌发,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昌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3日作出(2009)州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龙昌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龙昌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龙昌发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昌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4.5分,2015年7月、11月、12月因违规被扣3分。原减刑未交罚金,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服刑期间月均消费393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缴款书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龙昌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对象,且有违规扣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昌发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判员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