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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付利、米兴翠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付利,米兴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付利,男,1967年8月21日生,四川省广安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月1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1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米兴翠,女,1972年10月2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付利、米兴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智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付利、米兴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唐付利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洪载20名乘客(含2名儿童)与车主即被告人米兴翠一同前往昆明,米兴翠通过介绍人收取了18名乘客的2160元车费。当日22时许,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262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云A×××××号车为非营运车辆,核载7人,实载22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达214.29%。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乘车人员信息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付利、米兴翠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驾驶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付利、米兴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提出二人家庭困难,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唐付利、米兴翠(系夫妻关系)通过介绍人联系,由唐付利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洪载20名乘客(含2名儿童)与车主即被告人米兴翠前往昆明,米兴翠从介绍人处收取了18名乘客的2160元车费(2名儿童未收费)。当日22时许,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262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查,云A×××××号车为非营运车辆,核载7人,实载22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达214.29%。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4日22时13分,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交巡警大队接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电话报称,在昆磨高速262公里200米处卡点查获一辆号牌为云A×××××小型普通客车有超员嫌疑。接报后,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交巡警大队前往昆磨高速262公里200米处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为唐付利,准驾车型为C1,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载22人,超过核定载客人员214.29%。车主米兴翠乘坐于该车上。墨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唐付利传唤到案;2016年3月14日将米兴翠传唤到案。2.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付利、米兴翠身份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米兴翠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唐付利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月1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事实。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唐付利准驾车型为C1,云A×××××号车所有人为米兴翠,该车为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月15日,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对被告人唐付利的驾驶证正本、副本予以扣押。5.云A×××××号车及驾驶人唐付利照片,证实云A×××××号车的概貌以及驾驶人唐付利的照片。6.机动车违法记录查询结果,证实云A×××××号车2016年8月4日初次登记,至2017年2月13日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7.云A×××××号车乘车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14日云A×××××号车驾乘人员共计22人。8.被告人唐付利提供的景洪长途汽车订票单(乘车人数为手写)6张,证实2017年1月14日有9人订票乘车由景洪前往昆明。9.视频资料,证实二被告人被查获后云×××××号车内的载客情况。10.证人纪某、陈某、白某、军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四人通过自行电话联系或他人拉客的方式被人送到景洪市客运站附近,乘坐云A×××××号车从景洪市前往墨江、昆明,被人收取了150、200、240元不等的车费,该车经过改装,共乘坐22人,其中有两名儿童,当车行驶至墨江一个检查点时被查获。期间车辆驾驶员没有更换过,车辆只在宁洱停留了约半小时给乘客吃饭。1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唐付利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18时许,其接到一名叫“小吴”的“黄牛”(即卖票的人,向其介绍生意)的电话,让其到景洪市“农兴阁宾馆”停车场,其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到宾馆时,所有人已经在等其,其驾车载其妻米兴翠以及其他乘客共计21人从景洪市出发上高速公路前往昆明(其中一人在墨江下车)。“黄牛”给了米兴翠18个人的费用,每个人120元,共计2160元,其中两名儿童没有收费,在宁洱服务区停车吃饭约20分钟,但没有上下过人。22时许,因严重超员驾驶,在墨江其被民警查获。其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云A×××××号车的车主是米兴翠,核载7人,其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共5排座位,第一排乘坐3人,中间三排每排乘坐4人,最后一排乘坐5人,两名小孩是抱着的。民警登记完乘客乘坐情况后,其退了每人120元车费,民警用警车将乘客送至墨江收费站外,过路的客车将所有乘客转运走了。(2)被告人米兴翠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18时许,“黄牛”打电话让其丈夫唐付利到景洪市客运站旁边载客人到昆明。二人去到时,乘客已经等着,车上加上其与唐付利共计22人,其中有2名小孩,乘坐云A×××××号车从景洪市出发前往昆明,其没有向乘客提供车票,车费是“黄牛”收取的,一般会给乘客收据,后“黄牛”给了其18名成人的2160元车费,每人120元,2名小孩没有收费。22时许,因严重超员,在墨江段高速路上被民警查获,当时其乘坐在车辆的副驾驶位置。云A×××××号车是2016年8月购买,其是车主,买回来后花了3000多元进行了改装,加装了3排座位。为了生计,买车后,其与唐付利多次用这辆车从事非法运营和超员载客,多数是跑景洪到昆明这条线。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付利、米兴翠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唐付利负责驾驶车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米兴翠系车主且同车负责收取乘客车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唐付利有犯罪前科,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唐付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米兴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付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米兴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朱嘉雪审 判 员  周玉芳人民陪审员  尹志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英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