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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曾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曾XX,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227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运达广场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征,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曾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XX、李XX银行存款12923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曾XX、李XX银行存款12923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江晔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朱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