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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争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59号原告:郾城区新店镇思源货运信息服务部,住址:漯河市郾城区。经营者:刘海强,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争法,男,汉族,1958年11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郾城区新店镇思源货运信息服务部诉被告李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郾城区新店镇思源货运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郾城区新店镇思源货运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郾城区新店镇思源货运信息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李争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郾城区新店镇思源货运信息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春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