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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谭天美、王玉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天美,王玉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603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天美,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告:王玉满,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天美、王玉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建宏人民陪审员  陈胜利人民陪审员  白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