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02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绍东与被执行人王家昌、李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绍东,王家昌,李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申绍东。被执行人:王家昌。被执行人:李玉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绍东与被执行人王家昌、李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家昌、李玉芝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李玉芝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汇溪路(玉龙花园)6幢3单元402号房屋一套及坐落于玉溪市汇溪路(玉龙花园)6幢15号车库一个均已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家昌名下的云FCS2**号吉奥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云FCL8**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上述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家昌、李玉芝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3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