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均伟与章丘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均伟,章丘市公安局,张述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3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均伟,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章丘市公安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延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郝慎勇,该局法制大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宋浩玙,该局明水第二派出所民警。一审第三人张述堂,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王均伟因章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6)鲁0181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均伟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均伟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均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均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继发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