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艾振梅、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振梅,于某,于守海,王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艾振梅,女,汉族。被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于守海,男。系被告于某之父。被执行人:王娟武,女,汉族。系被告于某之母。申请执行人艾振梅与被执行人于某、于守海、王娟武道交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