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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88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玲、代理检察员叶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23时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88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平沙落雁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4mg/100ml,属醉酒。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23时9分许,饮酒后驾驶甘****88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平沙落雁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美懿????????1 关注微信公众号“”